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衡水光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光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81民初180号原告:衡水光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106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吴广照,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泽锋,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住所地冀州市魏屯镇赵祥屯村。法定代表人:常洪杰,厂长。原告衡水光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厂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衡水光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分别于2015年11月14日、2015年12月25日及2016年4月27日为被告家族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合计1100万元,为确保原告为被告家族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无风险,原、被告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反担保协议书一份,由被告以其加工厂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工业用地为原告提供反担保,以此保证原告的担保不受损失。但原告为其担保的冀州联社贷款500万元已逾期,被告家族关联企业未能偿还,为此原告为被告垫付银行利息15万余元,经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未履行反担保协议书为原告造成的损失1100万元,并替换原告为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担保。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针对《反担保协议书》中原告为被告的家族关联企业即衡水新纺纺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自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万元,于2016年12月14日到期(本金及利息,现已逾期并加计罚息),由被告负责更换银行担保,直至替换出原告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屯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负责担保至借款合同到期,于2017年9月4日到期,到期后由被告立即负责偿还本息,直至替换出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止。三、针对《反担保协议书》中原告为被告的家族关联企业即河北常泰橡塑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自中国银行衡水路北支行借款400万元,于2017年4月20日到期(本金及利息),由被告以其所转让土地款项负责清偿中国银行衡水路北支行的借款本息,直至解除原告的担保义务止。四、被告将本协议第(一)、(二)、(三)项约定的事项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前由被告全部办理完毕,全部办理完毕并通知原告核对无误后,原告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工业用地的查封保全措施。如果被告逾期未按本调解协议办理完毕第(一)、(二)、(三)项约定的事项手续,则原告有权按全部担保的借款本息数额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的被查封财产。则原告有权按全部担保的借款本息数额要求所担保的债权人(即上述信用社及银行)向法院起诉并执行被告的被查封财产或其它财产。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87800元,减半收取43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900元,由被告衡水洪杰棉花加工场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新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秋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