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文昕与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昕,高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354号原告:刘文昕,男,1984年8月16日,汉族,住黑龙江省同江市。被告:高民,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刘文昕与被告高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刘文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昕负担。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