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亚夏汽配城105号。法定代表人彭常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峰,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德吉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峰给付标的款9748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李峰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除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军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