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周宗杰与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邹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宗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邹家疃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1872号原告:周宗杰,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邹家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邹敬良,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周宗杰与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邹家疃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宗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宗杰撤回对被告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邹家疃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周宗杰负担。审判员  展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彩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