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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尹志洪与王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洪,王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尹志洪,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江东店村小尹家屯*组。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申请执行人尹志洪与被执行人王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