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尹志洪与王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洪,王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418号申请执行人尹志洪,男,1965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江东店村小尹家屯*组。被执行人王永志,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五家子村后五家子屯*组。申请执行人尹志洪与被执行人王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传生执行员 李万山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