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濉溪县信仁多汽贸有限公司、淮北市时代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濉溪县信仁多汽贸有限公司,淮北市时代机电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濉溪县信仁多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南坪镇任集任楼煤矿工人村,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法定代表人:任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北市时代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阳路寇湾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本院在执行濉溪县信仁多汽贸有限公司与淮北市时代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3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森林、张红玲金融机构账户存款xxx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