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4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119原告王洪秀与被告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秀,刘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19号原告:王洪秀,女,1949年8月27日出生,彝族,织金县审计局退休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刘云珍,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织金县工商局退休职工,住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艳(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洪秀与被告刘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王洪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洪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15元,减半收取计2157.5元,由原告王洪秀负担。审 判 长  彭月发审 判 员  王敏敏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玉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