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杨某、肖某、廖某、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肖某,廖某,李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26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小光头),男,1997年1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大专文化。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2月15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1,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取保候审。辩护人胡继雄,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杨某、肖某、廖某、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杨某、肖某、廖某、被告人李某1及其辩护人胡继雄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参股经营何某(已判)位于富顺县晨光路的游戏室,负责该游戏室的维修和管理,何某提供场地和游戏机,该游戏室摆设两台各八机位的捕鱼机经营一个多月后停业。二、2016年2月,被告人杨某、肖某、李某、李某2(已判)先后参股经营何某的游戏室,五人各占20%股份。何某提供场地和游戏机,李某2负责日常管理,并负责上下分、收钱和管账,杨某、肖某负责拉关系,李某负责维修。该游戏室摆设两台各八机位的捕鱼机经营近两个月后停业,总计获利22000余元,五人各分得4500元。三、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1、廖某参股何某经营的游戏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李某1的名义占30%干股,其中李某1占股20%,廖某占股10%,二人负责打点社会关系。何某、李某2夫妻二人合计占股70%,何某提供场地和游戏机,并负责游戏机维修,李某2负责经营管理、上下分、收钱和管账。2016年7月初,何某又增设了两台“狗仔队”(又称草莓机)摆放到游戏室。2016年7月22日,该游戏室正式对外营业,2016年8月2日21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富顺县公安局认定,查获电子游戏设施均属国家禁止的赌博机,共计十八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肖某、李某1、廖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及赌博机,供他人在其中赌博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杨某、肖某、廖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1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庭审后,李某1认罪悔罪,并提交了书面的认罪书。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李某1答应参与入股是事实,但并没有对何某开设赌场提供实际的帮助,并没有去拉关系,被告人李某1无罪。经审理查明,何某、李某2(二人已判)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何某租得张某(已判)位于富顺县晨光路的房屋一间用于经营游戏室。该游戏室于2014年12月正式对外营业,游戏室内摆设两台各八机位的捕鱼机,并雇请两名女工作人员轮流上班,负责上下分、收钱。后该游戏室间断经营至2016年8月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被告人李某、杨某、肖某、李某1、廖某分别参股经营该游戏室。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11月,被告人李某参股何某经营的位于富顺县晨光路的游戏室,由何某提供场地和游戏机,李某负责该游戏室的维修和管理。该游戏室共两台各八机位的捕鱼游戏机,经营一个多月后停业。二、2016年2月,被告人杨某、肖某、李某和李某2参股何某经营的游戏室,五人各占20%的股份。由何某提供场地和游戏机,李某2负责日常管理、上下分、收钱、管账,杨某、肖某负责拉关系,李某负责维修游戏机。该游戏室共两台各八机位的捕鱼游戏机,经营两个月后停业,总计获利22000元,五人各分得4500元。三、2016年6月,被告人李某1、廖某参股何某经营的游戏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以李某1的名义占干股30%,其中李某1占20%的股份,廖某占10%的股份,何某、李某2夫妻二人占股70%。由李某1、廖某二人负责拉关系,何某提供场地和游戏机、负责维修游戏机,李某2负责经营管理、上下分、收钱、管账。2016年7月初,何某增设狗仔队游戏机二台,同月22日,该游戏室对外营业。2016年8月2日21时,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室。经富顺县公安局认定,查获的电子游戏机均属国家禁止的赌博机,共计十八台。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于2016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廖某于2016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账本一本(随案移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富顺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3日决定对8.2“狗儿凼”游戏室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3.西城派出所游戏室的查处说明,证明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富顺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民警查处摆放一台赌博机(6座)。民警根据相关规定将该赌博机当场销毁。4.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8月2日22时30分,富顺县公安局曾某、石某协助禁毒大队查获游戏室现场、销毁赌博机、扣押涉案物品等情况。5.李某2指认账本照片。6.杨某1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杨某1指认现场在其包内查获的游戏室账本及上下分钥匙。7.挡获说明,证明挡获李某的经过。8.杨某抓获说明,证明杨某于2016年9月8日被富顺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归案。9.肖某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肖某于2016年9月18日16时许被在自贡车站开展查缉工作的重庆铁路公路处自贡站派出所民警刘某、郭某查获,随即与办案单位进行了联系。10.廖某抓获说明,证明廖某于2016年9月20日11时许被富顺县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归案。11.证明,证明李某1,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9月期间在富顺县公安局童寺派出所从事辅警工作。12.杨某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杨某原犯罪处刑情况,杨某属累犯。13.肖某刑事判决书,证明肖某原犯罪处刑情况,肖某属缓刑考验期间。14.廖某前科刑事判决书,证明廖某原犯罪处刑情况。15.呈请销毁报告及销毁记录,证明2016年8月3日下午15时,富顺县公安局在富顺县富世镇何某的游戏室内采用捣毁的方式将扣押的赌博游戏机“娱乐世界”(又称凤凰)一台(独立8机位)、“水怪来袭”(又称卡通鱼)一台(独立8机位)予以销毁。16.何某辨认笔录,证明何某分别辨认出租房的张二(即张某),同案人李某、杨某、李某1、廖小兵、肖某。17.杨某辨认笔录,证明杨某分别辨认出小光头(李某)、何某(何四)、肖某。18.李某辨认笔录,证明李某分别辨认出廖某、何某、肖某、杨某、房东张二等人。19.李某1辨认笔录,证明李某1辨认出合伙入股游戏室的股东廖小兵(廖某)、何某。20.廖某辨认笔录,证明廖某辨认出合伙经营赌博游戏室的何四(何某)、李某1、何四妻子(李某2)。21.肖某辨认笔录,证明肖某辨认出其他几名股东,分别为何四(何某)、小光头(李某)、杨某、李四(何四妻子李某2)。22.杨某1辨认笔录,证明杨某1辨认出李四孃(李某2)。23.李某2辨认笔录,证明李某2辨认出租房的张二,即张某;辨认出李某、杨某、肖某、李眼镜(李某1)。2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明2016年8月2日21时许,富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中发现,位于富顺县富世镇何某游戏室有涉毒人员活动,遂对该游戏室进行检查。检查中查获捕鱼机:渔乐世界一台,水怪来袭一台,九九鱼一台(已坏)及老虎机二台,暂扣涉赌资金1000余元。2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他姑爷何某租了本组张二在狗儿凼的房子经营游戏室,游戏室断断续续营业。2015年,何某喊他合伙干游戏室,由何某对游戏室负总责,出机子和场地,占70%股份;他负责管理,包括上下分、收钱等工作,占30%的股分,他们一起经营了一段时间的游戏室。2016年2月至4月,他、何某、李某2、杨某、肖某在上述位置合伙经营游戏室,各占20%的股份。由何某对游戏室负总责,杨某和他是现场管理,他负责机器维修,杨某是名誉上的老板,肖某是负责打点处理社会关系,李某2负责游戏室上下分、收钱和账目管理。游戏室正常营业的是两台各八座的捕鱼机,进门一台是“三色凤凰”,进门二台是卡通鱼,也喊动漫鱼,另有两台“草莓机”坏了没用。2016年4月上旬,五个股东在游戏室楼上房间,当面分钱。每人分了4500元钱,因为肖某差游戏室的钱,被扣了账,没分得现钱。26.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春节期间,他、肖某、何四两口子、李某(小光头)共同在经营游戏室,各占一股,即各占20%的股。何某对游戏室总负责,出场地和游戏机;何某的妻子负责经营管理上下分、收钱和管账;他是名誉老板,每天到游戏室去耍;他不清楚小光头的具体工作,就是看斗他经常来打游戏耍。游戏室经营期间他总的进了4500元。他不清楚肖某、小光头分了多少钱。游戏室内有三台机子,除有台高的草莓机不得行,其他的鱼儿机都能正常使用。27.被告人肖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春节期间,他同杨某、小光头(李某)、何四夫妻(何某、李某2)合伙在富顺晨光开游戏室。他和杨某二人都没有投钱,各占20%的干股,负责打点社会关系,何四夫妇及小光头每人各占20%的股份。何四总负责,提供场地和游戏机,其妻子负责经营管理、上下分、收钱和管账,小光头是何四夫妻的侄儿,负责打杂和社会关系。他三四天或者六七天去游戏室一趟,每次去都是自己拿钱上分打游戏,总的输了四五千元。到游戏室散伙的时候,游戏室共赢利了2万多元,因为他打游戏差欠了游戏室二三千元,另外他的一个朋友在游戏室输了3000元,让他负责收,这些钱一共4000多元就算成游戏室分给他的赢利,因此他没有分到现金,其他四个股东各分了4000多元。该游戏室当时有两台捕鱼机,一个叫“九九鱼”,6个座位,一个叫“动漫鱼”,8个座位。28.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明他在2014年前后认识何四,叫其何四哥,平时见面很少但偶尔有电话联系。他知道何四2016年前在开游戏室。2016年5-6月份,何四打电话喊他到他游戏室耍。无意间何四就谈到:游戏室之前找的合伙人没有关系,机子又被敲了,经营不走。何某让他入股,问他有没有关系人,再介绍一个入股,疏通社会关系,以免被人查处,所以他又介绍李某1入股。他知道李某1曾经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上过班的。李某1占30%的干股,何某占70%的股份。李某1口头承诺私下给他的10%的股。游戏室由何四总负责,出场地和机子并负责经营管理,他和李某1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帮何某疏通社会关系,防止赌博游戏室被查处。他平时没有参与游戏室经营,没有投资也没有分钱。29.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证明2016年5月底6月初,廖小兵打电话约他到鸽王大酒店谈事,说何四(何某)有个游戏室现在停起没干,要找个有社会关系的人一起搭伙干。廖小兵与何四商谈,该游戏室,由何四出场地、机子,负责经营管理,占股70%;以他的名义占30%的干股,帮忙打点社会关系。他名下的30%的干股,廖小兵私下找他占了10%。后来何某说喊其妻子上下分、收钱,负责管理,他和廖小兵同意了。30.同案人何某的供述,证明他小名何四。他于2014年11月以200元每月的租金租得张某位于富顺晨光路房屋一间,用于开设游戏室。该游戏室自2014年12月底2015年初开始营业,干了三个月,请了两个人上下分、收钱。当时使用的游戏机一台是“渔乐世界”8机位;一台“水怪来袭”捕鱼机8机位;一台草莓机,这期间没有什么赢利,后来因为西域派出所来查处就停了一两个月,这段时间的经营他负责,另请他舅子的儿子(李某)负责现场。2016年春节期间,经营了两个多月,是按五股账来计算赢利,他和妻子李某2各占二成,李某占两成,朋友杨某、肖某各占二成。总的负责是他,李某2负责上分和收钱,李某负责维修,社会关系由杨某、肖某负责,这次的收入除去开支后,五个股东每个人分了4500元左右,分钱是他妻子拿出来开支的,但是领钱没签字。这段时间也是因为有人报案西城派出所又来查处把游戏机主板下去了,就停业了。2016年春节期间经营的游戏机除了2015年春节期间的三台机子外,还多了一台一机位的草莓机。游戏室停业之后,廖小兵又电话联系要合伙干游戏室,他答应过后面谈。2016年6月20号左右,廖某约他到鸽王酒店,廖某介绍他朋友叫李某1,在富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跑二排,社会关系处得好,保证游戏室100%安全。然后他们三人协商,李某1占干股30%,他占股70%,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7月20号左右,游戏室对外营业,因为是合伙干的,他妻子有记账,那个账本于2017年8月2日被公安检查时收了的。31.同案人李某2的供述,证明何某是她丈夫。何某租了张二(张某)的房子作为游戏室的经营场所,后购买了游戏机,并负责维修,她负责游戏室的经营管理,上下分和收钱、打扫卫生。该游戏室营业几天后关门歇业。2016年春节,该游戏室又经营了一个余月,盈利20000余元,她、何某、李某、肖某、杨某各占20%的股份,各分得4000余元。2016年7月,李眼镜(李某1)找到何某入股经营游戏室,李某1占30%的股份。该游戏室于2016年7月22日开业经营,期间她请了杨海林在游戏室内上下分,工资每天200元,于8月2日晚上被公安机关查获,营业款共1000多元,未分到钱。游戏室使用的2台捕鱼机,分别是“娱乐世界”和“水怪来袭”,共16个机位,另有两台各一个机位的“草莓机”,可以供18人打游戏。32.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何某找到她丈夫张某租了两间屋子,租金每月400元,出租了一年多时间。房租由何某妻子李四交给张某得。3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何某找他租了房子,听说何某经营游戏室,他没有制止何某。3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她经其叔娘(李某2)介绍到案发现场的赌博游戏室负责上下分,内设三台捕鱼机,只有两台能打。现场查获的现金除123元是自己的外,其余的是李某2给她的。35.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富世镇的“机机室”是“何四”开的,方式是打游戏赌钱,何某的游戏室是干干停停。2016年8月2日,何某发短信叫他去游戏室耍,途中他碰到蒋二,他和蒋二一起到游戏室打游戏,听蒋二说何某的游戏室开业几天了,当天该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36.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他自己小名“蒋二”。案发当日晚上八九点钟,他与邱四一起到何四处打游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晚他打的机子是8机位的,进门的第一个机子也是8机位的,另外有两台草莓机和两台烂机子。何四的妻子负责游戏室管理和上分。38.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证明“渔乐世界”一台,8机位使用;“水怪来袭”一台,8机位使用;“狗仔队”二台,2机位使用;共计十八台。以上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均为国家禁止的赌博机。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肖某、廖某、李某1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场所和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各被告人判处刑罚。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无主从之别,可视各被告人参与经营开设赌场的具体情况,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别。被告人杨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廖某有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李某1无罪的辩护意见,已被本案现有证据予以否定,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六千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已扣除2014年1月16日至2月19日羁押的期限35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四、被告人廖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已扣除2016年9月20日至2016年10月12日羁押的期限23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李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李某、杨某、肖某违法所得各四千五百元人民币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丽萍审 判 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邵成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