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2执1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连红、董玉友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红,董玉友,董玉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1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连红,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董玉友,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阳区,被执行人:董玉三,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阳区,本院在执行李连红与董玉友、董玉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存在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廊安民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