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康永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永成,男,生于1966年3月12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永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永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康永成来到旺苍县东河镇百丈街住户窗外,用一根竹棒将被害人任某放于床尾的裤子从未关好的窗户挑出,盗走被害人任某的裤子及裤兜里的人民币38元;2、2017年2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康永成来到旺苍县东河镇滨河路北路住户窗外,用一根竹棒将被害人姚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背包从未关好的窗户挑出,盗走姚某某背包内人民币190余元、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翡翠挂件一枚。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银项链、翡翠挂件共价值人民币1619.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翡翠挂件一枚,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康永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康永成的基本情况和人口信息;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民警董某某、任某所写到案经过;旺苍县人民法院(2011)旺苍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身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任某、姚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侦照片、现场勘验记录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永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47.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康永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康永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永成所盗财物大部分被公安机关追回,减少了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永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建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钊量刑:起点刑5个月基准刑5个月+3个月累犯宣告刑8×(1-20%坦白)=6个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