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张会友与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有,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张会有,男,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靖宇县。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新,董事长。保证人陈永新,男,1950年2月10日出生,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3)靖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会有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张会有欠款34.58万元。案件受理费3243元。现该案已退回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靖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