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廉桂红、曹红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廉桂红,曹红雨,廉桂芬,廉高爽,邯郸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河北璀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0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87号亚太大厦。负责人:王培信,该行行长。被告:廉桂红,女,汉族,1984年6月6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曹红雨,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生,,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廉桂芬,女,汉族,1982年9月7日生,,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廉高爽,男,汉族,1986年4月23日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路28号。法定代表人:廉桂芬,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璀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学军路28号院。法定代表人:廉高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廉桂红、被告曹红雨、被告廉桂芬、被告廉高爽、被告邯郸市晟泰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璀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承担。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