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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宋国祥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祥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7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国祥,男,汉族,1991年5月20日出生于蚌埠市,高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淮上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国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7日11时许,在本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陈桥村,被告人宋国祥在其家门口修理货车,在移动车辆时,货车右后轮将其儿子宋某轧伤。被害人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国祥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国祥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7日11时许,在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陈桥村,被告人宋国祥在其家门口的砂石路上修理皖C×××××号货车,被告人宋国祥在移动车辆时,货车右后轮将其儿子宋某(男,2015年7月1日生)轧伤。案发后,被告人宋国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随120急救车将被害人宋某送往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抢救,被害人宋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宋国祥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国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白某、陈某、昌某证言,被告人宋国祥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方位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国祥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国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国祥已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国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严启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苗 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