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佟某1与被申请人佟某2、佟某3遗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某1,佟某2,佟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147号申请人:佟某1,女,1967年7月17日生,住兴城市红崖子乡。被执行人:佟某2,男,1965年1月28日生,满族,现住兴城市羊安乡。被执行人:佟某3,男,1970年5月16日生,满族,现住兴城市羊安乡。申请人佟某1与被申请人佟某2、佟某3遗嘱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兴旧民初字第0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昭宁审判员 谢振东审判员 刘业旭(此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