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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