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1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赵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1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内黄县支行6*×××*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书民审判员 曹欢庆审判员 都怀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