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花支行、莱芜义和锻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花支行,莱芜义和锻压有限公司,莱芜市义和金属有限公司,莱芜市义和信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魏培义,魏培和,魏佑池,魏立兵,魏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花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府前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4098014-7。负责人:郭永,行长。被执行人:莱芜义和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高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3471710-7。法定代表人:魏培义,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义和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经济开发区卞家泉村,组织机构代码:16955921-3。法定代表人:魏培和,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义和信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泰达车库以南、朝阳路以西,组织机构代码:55890260-1。法定代表人:魏立兵,经理。被执行人:魏培义,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魏培和,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魏佑池,男,193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魏立兵,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魏立斌,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关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花支行申请执行莱芜义和锻压有限公司、莱芜市义和金属有限公司、莱芜市义和信息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魏培义、魏立兵、魏培和、魏立斌、魏佑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9403.3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59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但各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莱芜义和锻压有限公司土地两宗。因本案各被执行人系涉案借款的担保人,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以正在执行借款人莱芜市新兴物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为由要求暂不对本案各被执行人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并同意本案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花支行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攸军审 判 员 王京波代理审判员 何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霏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