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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亮、任玉霞、黄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亮,任玉霞,黄亚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04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亮,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任玉霞,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被告:黄亚连,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住神木县。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亮、任玉霞、黄亚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高利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