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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阚丽文与被告铁岭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岭新成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丽文,铁岭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铁岭新成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4号原告:阚丽文,女,1973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被告:铁岭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岭新成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阚丽文与被告铁岭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铁岭新成易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阚丽文于2017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阚丽文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阚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阚丽文。审 判 长  谢贵清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