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初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439号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苏留庄镇大兴庄村。法定代表人:宋长山,职务:经理。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