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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初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王某1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439号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夏津县苏留庄镇大兴庄村。法定代表人:宋长山,职务:经理。被告:王某1,男,汉族,1983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6元,由原告夏津县泰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