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190号原告:杨某,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东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