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02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1190号原告:杨某,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李某,男,198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东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