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03民初447号原告:刘某1,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刘某2,男,1973年5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林州市,现住鹤壁市山城区。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1,被告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被告每年支付儿子刘某3生活费、学费8000元至大学毕业;3、女儿刘某4由原告独自抚养;4、山城区朝霞街东段路南1号楼中单元5层西户归儿子刘某3、女儿刘某4。5、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年××月××日生儿子刘某3、现上高中,××××年××月××日生女儿刘某4。原被告由于感情不和,生活中经常生气打架,经调解多次无效。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为解除不幸婚姻,给儿女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与妻子刘某1于1997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年××月××日生孩子刘某3,现上高中,××××年××月××日生女儿刘某4,我们夫妻婚后感情很好,我也尽了我作为丈夫的责任,婚后不久我出去打工挣钱,特别儿子出生后我感觉责任重大,整年在外除天气原因从未歇工,每年挣的工资除正常开支从未乱花一分钱,全部一分不留交给我妻子刘某1,供她和��子在家生活及其它费用,尽管我在外拼命挣钱维持家庭,我妻子刘某1对我的付出漠不关心,感情上表现对我十分冷淡,为了不使家庭和婚姻关系破裂,我本着无视的态度对她进行劝导和忍让,在我女儿出生后,我的家庭负担也随之加重。为了养家糊口我常年累月在外打工挣钱,可我妻子刘某1不但对我在外面吃苦受罪打工挣钱不疼爱,反而在家不守妇道。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套、存款二十万,为了儿女的生活我仍然愿意维持一个稳固的家庭。未向法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刘某3,××××年××月××日生一女刘某4。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去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年××月××日登记结婚,并生育有一子一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应具有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现因生活琐事上发生了一定的矛盾和摩擦,并非感情确已破裂,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是由于双方未及时沟通交流和缺乏应有的信任所致。因此,根据双方婚后夫妻感情状况,本院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如果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多交流、多为对方和儿女、家庭着想,多一分信任和理解,经过共同努力,完全能够去创造一个和谐、温馨、幸福的家庭。故不宜判决离婚。原告刘某1认为双方感情破裂,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刘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潇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