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小勇、张兰英、柏富录、郑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保4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小勇、张兰英、柏富录、郑纯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湘1121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小勇、柏富录共有的位于湖南省祁阳县的房屋。本院认为,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查封房屋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1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申苑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