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俊红与XX伟、杨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红,XX伟,杨翠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153号原告:杨俊红,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XX伟,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被告:杨翠玲,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原告杨俊红与被告XX伟、杨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俊红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XX伟、杨翠玲的银行存款4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杨俊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杨俊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XX伟、杨翠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