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何春燕申请执行雷淑珍、刘展宏、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燕,雷淑珍,刘展宏,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春燕,女,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雷淑珍,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展宏,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组织机构代码:551928702。法定代表人:刘展宏,该公司总经理。何春燕申请执行雷淑珍、刘展宏、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春燕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41600元,执行费:338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车管、房管、银行存款等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展宏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雷淑珍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房子一套,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两套商铺,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汽车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执行以上财产,并与被执行人刘展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13日开始每月支付50万元,直至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将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春燕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丁一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雯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