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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张伟民、王阿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张伟民,王阿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881号申请人:王伟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张伟民,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申请人:王阿妹,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人王伟军与被申请人张伟民、王阿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伟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民、王阿妹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符赛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C*****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伟民、王阿妹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符赛名下车牌号为湘C*****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邓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