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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唐颖诉严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颖,严俊芳,张宗良,顾佳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颖,女,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俊芳,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良,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原审被告:顾佳敏,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诉人唐颖因民���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76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原审认定的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房地产产权记录一份及徐汇区XX路XX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没有经过质证,不知何人提供,无依据。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证据材料表明,各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其经常居住地上海市徐汇区为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