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玉琴与乐山铁鹰铸钢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琴,乐山铁鹰铸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0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琴,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乐山铁鹰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王永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玉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岗待工生活费524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中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空压机一套、地行车一台、行车一台、煤气发生炉一套、混砂机一台、抛丸机一台、车床一套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上述机器设备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余建新审判员 毛 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