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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某、冀州市xxx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冀州市某某某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655号原告:周某某,男,200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冀州区南午村镇。现住冀州区。法定代理人:侯某某(原告母亲),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冀州区南午村镇。现住冀州区。被告:李某某,男,系某某某小学在校生。法定代理人:李某(被告李某某父亲),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区。被告:冀州市某某某小学。校长:孙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冀州市某某某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侯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