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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珍活与金顺玉、安日录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46号申请保全人:黄珍活,男,1958年10月10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女,1961年2月24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安日录,男,1960年5月12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申请保全人黄珍活与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安日录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安日录持有中国护照,申请保全人黄珍活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安日录出境,并在2017年3月1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5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黄珍活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保全人金顺玉出境,限制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二、限制被申请保全人安日录出境,限制期限自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止。案件保全费5000.00(申请保全人黄珍活已在诉前保全中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