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民初325号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龙井市。法定代表人:孙志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霞,女,1969年8月28日生,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科长,住龙井市。被告:刘录,男,1964年8月6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物业)与被告刘录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新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桂霞、被告刘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新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刘录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757.5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共计3117.5元;2.诉讼费由被告刘录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是刘录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刘录无故拖欠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及共用设施电费共计3117.5元。刘录辩称,我是院外的门市房,没有实际享受物业服务,公共电费是院里的服务,我也没有享受到,扫雪也是我自己扫的,没有享受到物业的服务,不应该交物业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创新物业与刘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约定创新物业为刘录在龙井市安民街依山嘉园B小区7栋8单元1楼1门的住宅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以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5元计算,共有设施电费每户每年180元。刘录享有的物业服务面积为208.902平方米。经创新物业书面催告,刘录未缴纳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757.5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共计3117.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创新物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业主公约复印件一份、物业服务费收据复印件一份、催缴物业通知书复印件两份,照片七张。本院认为,创新物业与刘录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创新物业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物业服务并向刘录进行了书面催告,刘录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创新物业要求刘录支付物业管理费2757.2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录仅以未享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被告刘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龙井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757.5元及共有设施电费360元,共计311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