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曹晋与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晋,李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晋,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曹晋因与被上诉人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曹晋上诉称,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一审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判令一审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原告为接收货币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一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原告选择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