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956-1号原告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74968256N(1-1)。法定代表人姚建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广,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东产业集聚区丹阳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424000013885。法定代表人陈相林,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考汇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河南豫湘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相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而该案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凤祥审 判 员 王蕴莉人民陪审员 韩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