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静与樊志勇、青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静,樊志勇,青红梅,武汉众城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9号之一原告:马静,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莉勤,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萌,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勇,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青红梅,女,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第三人:武汉众城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23号宝业徐东雅苑1号栋A单元1层3室。原告马静与被告樊志勇、青红梅,第三人武汉众城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原告马静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396元,减半收取1269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7698元,由原告马静承担。审 判 员 姜 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一娴书 记 员 徐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