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财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汶隆、左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汶隆,左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财保206号申请人李汶隆,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申请人左伟,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李汶隆以被申请人左伟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17年4月13日18时许将其车辆撞坏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事故车辆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左伟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守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祥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