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苏峰梅、吴晓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峰梅,吴晓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财保24号申请人:苏峰梅,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申请人:吴晓金,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松阳县。申请人苏峰梅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晓金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67万元,担保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峰梅与被申请人吴晓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苏峰梅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吴晓金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7万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晓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人民币67万元,账号:62×××89。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苏峰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何伟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