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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雪与万成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成华,陈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成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雪。上诉人万成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2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万成华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北碚区,本案应移送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万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