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开宇与天津市河北区超时尚网吧、尹志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宇,天津市河北区超时尚网吧,尹志勇,赵丽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6793号原告:刘开宇,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超时尚网吧,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爱贤道***号。投资人:李士金,经理。被告:尹志勇,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人:赵丽媛,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睿,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开宇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超时尚网吧(以下简称超时尚网吧)、尹志勇、第三人赵丽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开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邓睿、被告超时尚网吧的投资人李士金、第三人赵丽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超、邓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开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将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里3号楼15门底商由业主共同共有部分的墙体、承重梁等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其装修不当给原告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被告超时尚网吧对涉案房屋装修并对承重梁打孔,原告阻止时才发现该房屋的承重梁上打了七个孔洞,造成该楼承重梁内的钢筋断裂,楼体处于危险的状态,原告遂与该网吧的负责人李士金联系并要求其停止该行为,但被李士金告知该施工行为得到了房屋所有人即被告尹志勇的同意,对原告的劝说也置之不理。原告在此期间报警并向河北区房管局投诉,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后,责令被告超时尚网吧停止打孔行为,没收了其打孔机器,但受损的墙体、承重梁等并未修复,整栋楼仍处于危险的状态,严重危及到原告的生命安全,涉案的3号楼整体价值也因此受到影响。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超时尚网吧辩称,我们从2016年8月开始装修,为了通风,就想从网吧后墙和梁上走管道,但后墙上的孔开始打错了,于是在旁边重叠部位又打了一个,这也就是原告说的两个孔,实际就是一个孔,这个孔确实打透了,但这面墙不是承重墙。另外,我们在网吧的横梁上打了一个孔,也打透了。原告所述的其余4个孔都是以前留下来的,我们之前也不知道,是这次装修才发现的,我们并不清楚到底是当初建房时留下来的通风口还是后来谁打的,而且这四个孔都在网吧的窗户或门上,均不在承重墙上。原告找到我们后,我们当时就停止了施工,后来河北区房管局也下达了停止施工的通知。接到通知后,我们将四个老孔用水泥堵上了,另两个孔都是先接上钢筋,再用水泥堵上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因我们已将孔全部恢复原状,所以也不同意赔偿损失,不同意承担诉讼费。尹志勇未作答辩。赵丽媛述称,原告刘开宇所述属实,同意刘开宇的诉讼请求,若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我们损失,我同意全部给刘开宇。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里3-15-501房屋系原告与第三人共有的房屋。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道322号房屋(即××里3号楼15门一层底商)系登记在被告尹志勇名下的房屋,该房屋与原告及第三人共有的上述房屋上下楼相邻。2012年9月6日,被告尹志勇(甲方)与被告超时尚网吧的投资人李士金(乙方)就该房屋签订《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将上述房屋提供给乙方供其经营使用,房屋使用期为5年,乙方每半年支付一次房屋使用费,第一年、第二年的使用费每年为120000元,第三、四、五年每年递增3%,李士金使用该房屋经营被告超时尚网吧。2016年8月,被告超时尚网吧在装修过程中为了排风在网吧的墙上进行了打孔。原告发现后,对该行为进行了阻拦,同时向天津市河北区房管局行政执法监察中队进行举报,该中队于2016年9月6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被告超时尚网吧立即停止拆改房屋结构的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向本院申请对讼争房屋的贬损价值进行鉴定,后自行撤回,后又申请对讼争房屋的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多次委托,仅有天津市越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伙事务所回复:“需先做质量鉴定,出具方案,再做造价。”经本院释明,原告表示不再申请任何司法鉴定。2017年2月6日,本院到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中队,向该单位工作人员询问该单位就××里3号楼15门底商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相关情况。该单位答复:2016年9月5日,其单位接到群众举报称超时尚网吧自行打孔,影响建筑安全,其单位派人到现场查看,其中一个孔在外墙上,影响承重,其他孔不影响承重,故给超时尚网吧下达了整改通知,责令超时尚网吧限期改正,2016年9月14日超时尚网吧已经将孔恢复,工作人员也到现场进行了勘察拍照,但此孔恢复后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庭审中,原告不认可被告超时尚网吧已将孔恢复原状,且经本院再次释明,原告仍表示对本案不申请任何司法鉴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经本院调查,被告超时尚网吧已经按照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中队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将墙孔恢复,原告若认为被告超时尚网吧的恢复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另外,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因原告不申请做任何司法鉴定,故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开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开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