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9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曹卫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曹卫国,王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9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古翠路76号。法定代表人徐安。被执行人曹卫国,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丽英,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5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曹卫国、王丽英所有的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万盛商贸城2幢2-3室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陈亮(身份证号码:)以56.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万盛商贸城2幢2-3室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亮所有,被执行人曹卫国、王丽英名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万盛商贸城2幢2-3室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亮(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亮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余杭区钱江经济开发区万盛商贸城2幢2-3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