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进成、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进成,刘政伟,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进成,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政伟,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军,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再审申请人高进成因与被申请人刘政伟、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皖01民终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进成申请再审称,本人与刘政伟系朋友关系,双方在案涉借款发生前后均有经济往来,2015年4月14日,因刘政伟资金困难,遂向本人提出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款后,本人向刘政伟共转款143500元,并未要求刘政伟出具借条,因该款项即借即还,遂未约定利息。刘政伟归还的105650除利息外均非本案10万元还款,而是归还143500元。在刘政伟未能举证证明105650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一般生活逻辑,本人要求刘政伟优先偿还无息小额贷款,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高进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武天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