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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戴维斯、徐盈等与林雅蓉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维斯,徐盈,林雅蓉,徐景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194号原告:戴维斯,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徐盈,女,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雅蓉,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徐景成,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戴维斯、徐盈与被告林雅蓉、徐景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维斯、徐盈因与被告林雅蓉、徐景成庭外达成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维斯、徐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维斯、徐盈负担。审 判 员 颜思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苏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