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维梅与张建强、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维梅,张建强,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65号原告:韩维梅,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建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苏荣,女,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维梅诉被告张建强、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维梅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维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维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