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大钊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大钊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督6号申请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林许初,系该行理事长。被申请人:黄大钊,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大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偿还欠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现该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现支付令已生效,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