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文,李保庆,张国建,李清生,王瑞刚,李桂庆,李素荣,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兆文,李保庆,张国建,李清生,王瑞刚,李桂庆,李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73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峰,男,该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鲁,男,该行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李兆文,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李保庆,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张国建,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李清生,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王瑞刚,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李桂庆,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李素荣,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兆文、李保庆、张国建、李清生、王瑞刚、李桂庆、李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00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兆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8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王瑞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013元;冻结被申请人王瑞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大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