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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谢瑞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瑞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谢瑞明,男,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龙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谢瑞明申请紫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紫金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谢瑞明案款7804.7元,承担执行费1805.00元。本案在执行立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7804.7元汇入本院执行专户,现本院已将该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仲进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