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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永生与杨国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生,杨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697号原告:马永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被告:杨国平,男,现年44岁,汉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生与被告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哈永祥审判员任卫敏人民陪审员宋志仓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余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