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永生与杨国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生,杨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697号原告:马永生,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被告:杨国平,男,现年44岁,汉族,居民,住宁夏固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生与被告杨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须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哈永祥审判员任卫敏人民陪审员宋志仓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余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