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德航商贸有限公司与于江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德航商贸有限公司,于江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5379号原告:赤峰德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水上公园对面农电局2号楼。负责人:宋海军,经理。被告:于江明,男,1988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德航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江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德航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银磊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鲁志军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马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