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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行审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史彦军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史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24行审53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组织机构代码:005827293。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五街坊***号。被执行人史彦军,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史彦军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卢氏县横涧乡雷家村集体土地4726.90平方米(其他土地4726.90平方米)用于修建洗浴中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认定书、现场照片等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河南省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决定对史彦军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十五日内拆除史彦军在卢氏县横涧乡雷家村非法占用的4726.9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史彦军非法占用其他土地4726.9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4180.70元。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在向被执行人史彦军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史彦军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史彦军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史彦军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于本院强制执行范围,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强制执行卢氏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6】第117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程军平审判员  刘志臣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