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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龙九英、郑玉英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九英,郑玉英,党冰全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终544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九英,女,1995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2016年11月11日因卖淫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郑玉英,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长乐市。2016年7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福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党冰全,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玉英、龙九英、党冰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九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了上诉人龙九英,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同案人陈旺春(另案处理)借用其妹妹陈某2位于福清市石竹街道龙塘村别墅区22号房子经营“宏康休闲会所”,为顾客提供卖淫服务。2016年10月份开始,陈某3先后招募同案人“钱某”(另案处理)为店长,负责管理会所;招募被告人郑玉英为“妈咪”,负责培训卖淫女;招募被告人党冰全以及同案人施某仕(另案处理)为服务员,负责带卖淫女试钟、接待顾客并向顾客介绍服务项目等,其中党冰全还负责收银以及配合郑玉英培训卖淫女;招募被告人龙九英以及李某、莫某为卖淫女,为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其中李某、莫某系龙九英协助招募到该会所参与卖淫活动。该会所规定,卖淫女上班时间为每天19时至次日6时,上班期间不得外出;有客人点钟不得拒绝接客;提供卖淫服务时需顾客戴避孕套。此外,该会所为顾客提供3种卖淫服务项目,分别为200元30分钟、388元50分钟、488元80分钟项目。卖淫女为顾客提供200元项目服务可抽成80元,提供388元项目服务可抽成120元,提供488元服务可抽成160元。卖淫女每天保底工资为300元,抽成金额超出300元按实际抽成金额计算工资。2016年10月底至案发时,龙九英先后接待嫖客约14人、李某接待嫖客20余人、莫某接待嫖客约15人。2016年11月10日晚,同案人施某仕接待嫖客陈某1,并带李某、龙九英等人到客房试钟,后李某被选中。同日23时许,公安人员到该会所例行检查中发现会所涉嫌组织卖淫,遂当场抓获被告人党冰全、郑玉英、龙九英以及李某、莫某、陈某1、施某仕等人,并从现场扣押到避孕套2个、宏康休闲会所VIP卡1沓和名片1沓。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党冰全、郑玉英、龙九英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李某、莫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同案人施某仕的供述、被告人党冰全、郑玉英、龙九英的供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郑玉英、龙九英、党冰全伙同同案人共同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郑玉英、龙九英、党冰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郑玉英、龙九英、党冰全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郑玉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龙九英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党冰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龙九英上诉称其行为不属于招募卖淫小妹。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龙九英、原审被告人郑玉英、党冰全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龙九英、原审被告人郑玉英、党冰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主要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龙九英、原审被告人郑玉英、党冰全伙同同案人共同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罪。上诉人龙九英、原审被告人郑玉英、党冰全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龙九英提出其行为不是招募小妹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龙九英供述称其应店长“钱某”的要求,介绍小妹到宏康休闲会所”卖淫,于是其介绍李某、莫某到“宏康休闲会所”卖淫。因此,上诉人龙九英的辩解不成立,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龙九英、原审被告人郑玉英、党冰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樑审判员 傅立新审判员 高怀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