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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向晖与杭州拼兔结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晖,杭州拼兔结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0号原告:李向晖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香,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拼兔结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峰。原告李向晖与被告杭州拼兔结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李向晖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向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向晖负担。审 判 长  周平平代理审判员  龙 峰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杨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