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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5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5803号原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66143267D)。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黄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程,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75215)。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工业园环港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正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彬,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60元,已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广州市海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恒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国华 来自